从事化妆品生产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、环境条件、生产设施设备;
(二)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;
(三)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;
(四)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;
(五)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。
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类别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,划分为:一般液态单元、膏霜乳液单元、粉单元、气雾剂及单元、蜡基单元、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,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。
许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,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;决定不予受理的,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,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的权利。
许可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,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规范第三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,并及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《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》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,申请企业必须予以配合。
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,可以委托直属机构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。
在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咨询的过程中,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:
1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。
2、生产地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书及复印件。
3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。
4、生产设备配置图及清单,包括设备照片。
5、原料供应商资质相关证书复印件。
6、化妆品配方、生产工艺流程图等技术资料。
【林奥企业】坚持客户至上的原则,不断的提升服务水平,为大家提供更加可靠的服务,欢迎大家前来洽谈合作事宜。
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咨询的【郑州林奥】于2024/4/28 10:16:07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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